僱員補償保險(勞工保險):
定義、保障範圍、給付、費用、理賠 - 全面問答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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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僱員補償保險?為什麼在香港是強制性的?
僱員補償保險(也稱「勞工保險」)是用來保障員工因工作受傷、患上職業病或不幸身故時的經濟支援。 在香港,它可支付醫療費、休養期間的薪金損失、復康開支,以及因永久傷殘或死亡而需支付的賠償。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,所有僱主都必須為員工購買這種保險。為何必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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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要求:不論行業或員工人數,所有香港僱主都要為全職、兼職、臨時工等購買僱員補償保險。違規屬刑事罪行,最高可罰款10萬港 元及監禁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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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員工:一旦員工因工受傷或染上職業病,保險可按規定賠償醫療開支、收入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害,保障員工福祉與經濟安全。
僱員補償保險是香港法例規定的必備保障,既保護員工在工傷時獲得財務支援,也讓僱主符合法規、減低風險。
香港的僱員補償保險(ECI)規定的最低保額要求是什麼?
在香港,僱員補償保險(ECI)的最低保障額有法例規定(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282章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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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200人或以下:每宗意外的最低保障額為1億港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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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多於200人:每宗意外的最低保障額為2億港元。
這筆保障用來應付因工受傷或職業病引致的責任,例如醫療費、停工期間的收入損失、永久傷殘或死亡賠償等。僱主必須向由香港保險業監管局發牌的保險公司投保,並確保保單達到或高於以上最低要求。
如不合規,最高可被罰款10萬港元並監禁2年。
哪些公司或個人需要購買僱員補償保險(ECI)?誰會受ECI保障?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,以下人士/機構必須購買ECI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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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僱主:只要在香港以受僱合約或學徒合約聘用員工,無論全職、兼職、臨時或散工,都要投保。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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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商業機構(公司、中小企、獨資經營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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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僱主(例如聘請外傭、司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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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建商或分包商(僱用工人做工程/項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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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承建商:如聘用分包商,而分包商沒有有效ECI,總承建商通常需要確保分包商的員工亦受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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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豁免:部分政府僱員由另一套機制保障;但私營公司承接政府合約,仍須替自己的員工購買ECI。
ECI會保障哪些人(因工受傷、患病或死亡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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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僱主簽有受僱或學徒合約的僱員,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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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職及兼職員工(無論工時長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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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時/散工(如活動臨時人手、季節性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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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傭工(外傭、司機、家務助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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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徒與受訓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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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香港工作的僱員:不論國籍或居留身份(本地或外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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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工作時受傷的僱員(特定情況):若屬香港僱員,因履行職務而在海外受傷,視乎保單條款及法例,亦可能受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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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包商的員工:若分包商沒有有效ECI,按合約安排,或可由總承建商的ECI提供保障。
香港的僱員補償保險(ECI)一般涵蓋哪些疾病、受傷或意外?
在香港,僱員補償保險屬「無過失」保障:只要員工因工作而發生意外受傷(包括死亡),或患上法例指明的職業病,僱主的法律責任(如醫療費、薪金損失、永久傷殘賠償、死亡補償)便由保險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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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情況算是受保的「意外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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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須是突然、可識別的事件,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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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工作有關(因工作風險引致),以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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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生在工作期間、地點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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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受保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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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意外:例如高處墜下、機器故障、地面濕滑跌倒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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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外出或出差期間受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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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勤(特定情況被視為「在受僱過程中」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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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坐僱主營辦或安排的交通工具(非一般公共交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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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僱主提供的車輛,直接往返家與工作地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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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、或紅/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,上下班前後4小時內的往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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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工作需要的海外出行期間受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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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香港以外受傷:只要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發生,並按保單或法例要求處理(例如在港求醫),一般可受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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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或心理傷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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純粹長期壓力或與工作壓力有關、但沒有特定「意外事件」的情況,通常不受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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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因突發、具體的創傷事件導致精神創傷,並有醫學證據證明因果關係,則有機會受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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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病(視同意外受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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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例「第二附表」列出約50種職業病,只要在指定工種、於規定期限內(約1個月至20年不等)因工作而感染或引致失能,便視作與意外受傷同等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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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分類與例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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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因素:例如輻射相關(皮膚癌、白內障、血液異常)、重複勞損(腕管綜合症、腱鞘炎、「手/膝/肘磨損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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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因素:職業暴露引致的感染,如炭疽、鉤端螺旋體病、結核;病毒如SARS、禽流感、甲型/乙型肝炎(醫護、屠宰/實驗室等高風險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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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學因素:中毒或致癌,如鉛/錳/汞中毒;砷、焦油、苯等引致的皮膚或泌尿系統癌(染料、石油等行業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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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因素:刺激物或粉塵,如職業性哮喘、棉塵肺(紡織)、木塵致鼻癌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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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但由其他法例處理的工傷病症:如塵肺病(矽塵)、與石棉有關的間皮瘤、以及職業性失聰(建造業等高噪音行業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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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重點概覽;實際賠償以《僱員補償條例》及保單條款為準。需要針對個案的建議,歡迎聯繫EverBright。
小型企業或特定行業可豁免買僱員補償保險(ECI)嗎?
在香港,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規定所有僱主都必須為員工購買ECI,一般沒有因企業規模或行業而獲豁免。不過,在少數情況下,可能有例外或其他安排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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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僱人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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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做自僱、沒有聘請他人的人,毋須為自己買ECI,因為法律上他們不是「僱員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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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一旦聘請任何員工,就必須為該員工投保EC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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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些家庭成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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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獨資老闆僱用直系親屬(如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,在部分情況下或未被視為受僱合約下的「僱員」,未必需要EC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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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需要視乎實際僱傭安排;建議先求法律意見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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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發工作者(Outworker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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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家或非僱主場所,以件計酬的外發工(如手作工)通常不被視為「受僱合約」下的僱員,未必屬ECI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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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若其工作安排與一般受僱相近(例如受僱主定期指示、受控制),仍可能需要投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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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僱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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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政府人員由政府的另一套賠償機制保障,不用購買私營EC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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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承接政府工程/合約的私營公司,仍必須為自己的員工購買EC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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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僱傭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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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別行業(如某些海員)或受其他法例保障,安排不同;但這不代表其他員工就可豁免EC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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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上述少數情況外,僱主基本上都必須為員工購買ECI。如有灰色地帶,建議先諮詢專業或法律意見。
僱員補償保險(ECI)如何與團體醫療保險配合提供僱員保障?
僱員補償保險(ECI)與團體醫療保險的不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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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補償保險(ECI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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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例規定必買,專門保障「因工受傷/職業病/工亡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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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無過失制度,涵蓋醫療費(例如住院每日最多約港幣300元;以2025年為例)、停工損失(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一般按月薪三分之二計算)、永久傷殘與死亡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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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於「因受僱而起並在受僱過程中」的事故或法例列明的職業病。每宗意外法定最低保額為1億(僱員200人或以下)/2億(多於200人)港元。申請由保險公司處理,勞工處可介入協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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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醫療保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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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自願提供的員工福利,一般涵蓋住院、門診、手術,與是否工傷無必然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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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不負責工傷以免重複賠償(視乎保單條款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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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者如何分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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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傷/職業病個案(與工作有關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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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ECI為主:依法由ECI先賠付相關費用與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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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醫療的角色:多數保單會排除工傷,但在兩種情況或可補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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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I的法定金額不足以支付(例如選擇私家醫院,費用超出法定上限),團體醫療或可賠超額部分(視條款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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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I不保的療程(例如部分替代療法),若團體醫療有涵蓋,或可理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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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:僱主應向兩間保險公司確認是否及如何「補充理賠」,避免重疊或被拒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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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工傷/與工作無關的疾病或意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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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屬ECI範圍,由團體醫療保險按條款賠付(例如感冒、慢性病、私人時間的意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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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屬工傷的爭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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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爭議(例如午餐時間、通勤意外),需按事發時間、地點、是否與工作有直接關係來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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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通勤情況可視為在受僱過程中:如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、直接家—公司之間的僱主車輛、八號風球或紅黑雨下開工前後4小時內往返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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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旦判定屬工傷,由ECI理賠;否則由團體醫療(如其條款涵蓋)處理。必要時可尋求勞工處或法律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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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出醫療費以外的補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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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I會賠停工收入、永久傷殘一次過賠償、死亡賠償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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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醫療一般只賠醫療費,不賠收入損失或傷殘/死亡補償,所以ECI在工傷個案中不可或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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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傷以ECI為主、團體醫療可作補充;非工傷則由團體醫療處理。建議僱主清楚告知員工理賠流程,並與保險公司確認兩者如何協調,避免保障缺口或重複投保。歡迎聯繫EverBright,獲取更多資訊!
香港僱員補償保險(ECI)的常見不保事項是什麼?
在香港,僱員補償保險(ECI)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而設,用來保障僱主就「與工作有關」的受傷、職業病及死亡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。不過,保單一般會列出若干「不保事項」,把超出法例或保單範圍的情況排除在外。以下是常見的不保範圍(實際以個別保單條款為準):
常見不保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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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與工作有關的傷病:凡不是「因受僱而起,並在受僱過程中」發生的傷病,一般不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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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意自我傷害:員工故意自殘造成的傷害不受保(條例第10條),以防止欺詐或故意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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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:如員工明知故犯違反安全規則、魯莽行事而受傷,通常不保;但若導致死亡或嚴重永久傷殘,則屬例外(第10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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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醉或濫用藥物引致的受傷:若員工在酒精或非處方藥影響下導致意外,通常不保;但若造成死亡或嚴重永久傷殘,則可能不適用此排除(第10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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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有病症:與工作無直接因果、只是被工作加劇的舊患/病症,通常不保;除非有清晰醫學證據證明與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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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申報或未獲授權的員工:沒有向保險公司申報的員工,可能不在保障名單內。僱主需如實申報員工人數、職務及薪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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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在保單期內的事件:在保單生效前或到期後發生的事故/疾病不受保。僱主須保持保單持續有效,避免「斷保」違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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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列明的職業病:不在《條例》第二附表所列的職業病(如某些職業性哮喘、矽肺、或特定因職業暴露引致的癌症)一般不保,除非它是由一宗具體的工作意外直接造成。例:與突發意外無關的一般壓力或精神健康問題,通常不屬受保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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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獲授權的活動期間受傷:員工在超出職務範圍、違反工作守則或未經許可操作設備時受傷,通常不保;除非屬與工作有關的附帶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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欺詐性索償:例如偽造醫療文件、誇大傷勢等,一經查證為虛假,保險不會賠償,保險公司可展開調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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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高風險活動(非特別承保):涉及極高風險的工作(如極高空作業、處理高危物料、潛水等),若投保時未申報並繳付相應保費,通常被排除。僱主應在投保時如實披露工作性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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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爭、恐怖主義或騷亂:由戰爭、恐襲、暴動或民眾騷亂引致的傷害,常被列為不保;部分保單可加保此類風險,需額外保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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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能或放射性事故:(通常不受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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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款、罰金或某些訴訟費用:例如因未有依法持續購買ECI而被罰的罰款,或與索償無直接關係的法律費用,保險不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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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定的額外補償:超出《條例》規定的額外津貼或善意補償,如未在保單明確列明,通常不在保障內。
如需了解更詳細的條款或檢視你公司的保單,歡迎聯絡 EverBright。
香港有政府補貼或計劃幫助小型企業負擔僱員補償保險(ECI)嗎?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,ECI 是強制性開支,保費根據工資、行業風險及僱員人數等因素計算。政府並沒有直接給予小型企業ECI的補助,但會間接支持,透過一些計劃幫助小型企業獲得負擔得起的ECI保障,特別是對於高風險或服務不足的企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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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補償保險殘餘計劃(ECIR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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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紹:這是政府鼓勵的主要計劃,幫助面臨獲得ECI困難的僱主,包括中小型企業(SMEs)。該計劃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於2007年成立,並在政府支持下運行,提供「最後的市場」,確保符合相關法規,而不迫使僱主投保不合理或無法獲得的保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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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型企業的資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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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被三家保險公司拒絕(不是因為欠保費或安全違規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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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費報價比行業基準高出30%或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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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於高風險行業(如建築、清潔、餐飲)或市況不佳的低風險中小企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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幫助降低負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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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不會被拒絕;在2018年至2025年2月之間,僱員補償保險殘餘計劃局(ECIRSB)已批准所有提交的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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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IRS的平均年度保費具競爭力(例如,已生效的保單平均約為港幣13,426元,不過這因企業大小和風險而異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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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流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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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過ECIRSB提交申請(網站:ecirsb.com),需提供拒保或報價的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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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仍需滿足法定最低要求(對於200名或以下員工的企業,每宗事故至少1億港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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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中小企業的影響:許多高風險領域的小型企業因此受益,避免了保費過高的問題,並確保所有人強制投保,而無需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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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補償援助基金(ECAF)及援助計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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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紹:由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委員會負責,這個基金在僱主因破產、未合規或保險公司失信而未能支付賠償的情況下,為員工(或受益人)提供救濟。僱主需要為ECI保費支付一小筆徵費(附加費),例如按行業計算的工資0.2-1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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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基金如何間接幫助小型企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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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企業破產時減少中小企業的財務風險,幫助支付索賠,從而可能讓整體的商業保險需求減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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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不是直接的保費補貼,但穩定了ECI市場,讓保險公司更願意提供保險服務,也使得市場保費保持較低的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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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:工作相關索賠自動適用,無需特別的中小企業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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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徵費相對較少,已在保費中計算,因此不會對合規的小型企業的成本造成顯著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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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在購買僱員補償保險時,需要準備哪些文件?
根據香港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,僱主需向保險公司提交相關文件,以便準確核保、符合法規要求,並提供合適的保障。這些資料有助評估風險、保費及法定保障限額:僱員人數為200人或以下者,每次事故的最低保障額為港幣1億元;超過200人者,每次事故的最低保障額為港幣2億元。
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常見所需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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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登記證(BR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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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核實企業的合法存在及基本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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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如為獨資或合夥經營,或需提供其他業務證明(例如合夥協議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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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資料及業務性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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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讓保險公司評估業務運作的風險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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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情:行業、日常業務活動、工作環境(例如:辦公室、建造業、餐飲業或僱用家庭傭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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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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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確定受保僱員的人數和類別,直接影響保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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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如為家庭傭工,可能需提供傭工姓名、合約開始日期及工作範圍(如清潔、照顧兒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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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酬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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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保費通常以年度薪酬的一定百分比計算(例如低風險行業約0.5–2%,高風險行業如建造業會較高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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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式:近期薪酬紀錄、糧單或薪酬開支摘要。新公司可先提供預計薪酬,日後再作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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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償紀錄(如適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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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讓保險公司了解過往工傷或意外情況,並據此調整保費或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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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新公司或沒有索償紀錄者可不提供;如曾持有僱員補償保險,應如實披露以免構成失實陳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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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安全與風險管理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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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協助保險公司評估風險,良好的安全措施有機會獲保費折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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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對建造或製造等高風險行業尤為重要,保險公司可能要求更多細節以評估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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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判商資料(如適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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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確保分判工人亦獲保障;若分判商未購買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,總承判商或需為其僱員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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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必須準確申報,否則未申報的工人可能不在保障範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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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申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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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正式提出投保申請,整合並提交所有必要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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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部分保險公司會要求簽署投保書以確認所提供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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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有保單證明(續保或轉保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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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確保保障不中斷,並讓新保險公司了解以往的承保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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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可避免出現保障空窗期,免致違規及可能的罰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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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情況下的額外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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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僱主:可能需提供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、香港身份證/護照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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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風險行業:如建造或餐飲,可能需提供工地或項目相關資料(如工程合約、安全認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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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赴外或在海外工作的僱員:如員工需外遊或短期/長期在海外工作,需提供行程範圍與時間,以確保海外事故亦受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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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的僱員補償保險保費是如何計算的?它受哪些因素影響?
保費一般按公司全年薪酬總額的百分比來計算,並會因應企業的實際風險作出調整。以下是主要考慮因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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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度薪酬(Annual Payrol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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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:12個月內支付給所有受保僱員的工資、薪金、花紅、津貼及其他報酬總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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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計算中的角色:作為保費計算的基礎金額。薪酬總額越高,潛在賠償責任越大,保費通常也越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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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與風險級別(Industry and Risk Leve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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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:企業所屬行業及員工工作本身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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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計算中的角色:工傷或職業病風險較高的行業(如建造、製造、餐飲)的費率會高於低風險行業(如辦公室文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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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率範圍(Premium Rate Range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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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風險行業:文職、零售、專業服務,通常為薪酬的0.5%–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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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風險行業:建造、棚架、清潔等,可能為3%–10%或更高,視乎具體工種(例如高空作業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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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高風險活動:如處理危險物料、操作重型機械,可能需要加費或加列特別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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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人數與類別(Number and Type of Employee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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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:員工總數及其職務性質(全職、兼職、臨時、或分判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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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計算中的角色:員工數量影響薪酬總額;不同工種風險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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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:體力或外勤工作(如建造工人)風險高於文職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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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傭工一般風險較低,家傭僱主的保費通常較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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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必須申報所有員工,包括臨時或分判工;未申報的員工可能導致索償被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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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償紀錄(Claims Histor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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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:過去的工傷或索償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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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計算中的角色:保險公司一般會檢視過去3–5年的紀錄來評估未來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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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子:多次索償的公司可能被加費約10–20%;沒有索償的公司或可透過僱員補償保險殘餘計劃(ECIRS)獲得約5–15%的折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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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安全措施(Workplace Safety Measure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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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完善安全措施的公司,因意外機會較低,保費或可降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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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IRS折扣:在該計劃下,安全紀錄良好的公司最高可在基準保費上獲20–30%的折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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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保障範圍與限額(Policy Coverage and Limit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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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計算中的角色:法定最低保障為每次事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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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200人或以下:HK$100,00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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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200人:HK$200,00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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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選擇更高的保障限額或增加特別條款(如海外工作或高風險活動),保費會相應增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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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徵費(Insurance Lev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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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費通常佔保費的一小部分(例如約為薪酬的0.2%–1%,視乎保險公司及行業),已包含於報價內;對小型企業而言,增幅通常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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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保費計算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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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資料:僱主透過投保申請表或經紀提供相關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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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評估:保險公司按行業、職務、索償紀錄及安全措施,釐定以薪酬為基礎的費率(百分比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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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礎保費計算:以費率乘以年度薪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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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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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度薪酬:HK$5,00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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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率:2%(中等風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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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礎保費:HK$5,000,000 × 0.02 = HK$10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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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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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風險活動或不佳的索償紀錄:加費,例如+10% → HK$11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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良好安全措施或零索償:減費,例如-10% → HK$9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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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上僱員補償保險徵費:例如+HK$9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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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終保費:保險公司提供最終報價;續保時可按實際薪酬或索償經驗再作調整。
僱員因自己疏忽而受傷,僱員補償保險還可索償嗎?
可以。香港的僱員補償保險(ECI)屬於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下的「無過失制度」,只要屬於因工受傷或指明職業病,一般可獲賠償,即使事故是由僱員本人的一般疏忽造成。
疏忽與僱員補償的重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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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過失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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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傷病是「因工及在受僱期間」發生(第5條),就可獲賠,不需證明僱主有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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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使是一般性的疏忽(例如一時大意、輕微違反安全程序),通常不影響索償。此制度旨在確保僱員可獲即時支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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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外(嚴重且蓄意不當行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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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傷勢源於僱員的「嚴重且蓄意」不當行為(第10條),賠償可被拒。例如:明知醉酒仍操作機器、明知而故意無視重大安全規則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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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責任:須由僱主或保險公司證明,且必須同時符合「嚴重」及「蓄意」兩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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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外中的例外:即使屬嚴重且蓄意不當行為,若導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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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(如由受養人申領死亡補償),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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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且永久的傷殘(例如完全或顯著的賺取能力喪失), 則仍可獲賠。法院可視情況判給全部或部分賠償,並考慮如受養人的需要等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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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不保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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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自殘(第5(2)(b)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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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酒精或非醫囑用藥影響而致的傷害(第5(2)(d)),但如造成死亡或嚴重永久傷殘,仍可能獲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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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因工的傷害(例如與工作職責無關的個人活動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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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上的含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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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疏忽通常受保:常見的員工錯誤(如一時忘記穿戴裝備、趕工時疏忽)通常不會令索償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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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子:僱員在工作時滑倒,地面本由他負責清理但一時疏忽沒清,仍可提出補償申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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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僱主或保險公司以「疏忽」為由拒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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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先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(ECD)調解(電話:2717 1771 或 1823熱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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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對傷殘程度有爭議,可交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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仍未解決的,可在評估後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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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要否決索償,僱主/保險公司必須證明屬「嚴重且蓄意不當行為」,一般疏忽很少達到這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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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補救途徑:普通法索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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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僱主本身有過失(例如提供不安全的工作環境),僱員可另外提出普通法訴訟要求賠償。此類訴訟可能金額較高,但需證明僱主有錯,與ECI的無過失制度不同並且分開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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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提出僱員補償保險(ECI)索償?流程是什麼?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的「無過失」制度,主要由勞工處(LD)僱員補償科(Employees’ Compensation Division, ECD)、僱主、保險公司,以及(如需)評估委員會或法院處理。適用於因工受傷或在附表二列明的指明職業病。
第1步:僱員即時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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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做什麼:盡快口頭或書面通知僱主/主管,說明工傷或確診的職業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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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因:遲報可能延誤或影響你的索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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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限:越快越好,不論傷勢輕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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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示:保留你通知的紀錄。
第2步:僱主呈報意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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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勞工處(勞工處處長)呈報(不論誰有責任都要報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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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命意外:表格2;7天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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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成逾3天喪失工作能力的受傷:表格2;14天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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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成不超過3天喪失工作能力的受傷:表格2B;14天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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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病(喪失工作能力或致命):表格2A;致命7天內/喪失能力14天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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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地點:僱員補償科中央處理組(長沙灣政府合署10樓1007室)或各區辦事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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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呈報罰則:最高可罰款HK$5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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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保險公司:盡快(書面或按保險公司要求格式)通知。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(每次事故法定最低保障:僱員≤200人為HK$1億,>200人為HK$2億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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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配合:盡快交給僱主受傷詳情、病假證明、醫療收據。
第3步:接受醫療治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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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排:僱主負責支付由註冊醫生、牙醫、物理治療師等提供的必需治療,直至被證明無需繼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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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上限(自2018年以來未變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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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:HK$300/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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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住院:HK$300/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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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日同時有住院及非住院:HK$370/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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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:你以書面連同正本收據提出報銷後,僱主須在21天內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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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:若僱主要求,你需在通知後7天內出席其安排的檢查;該時段屬有薪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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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受傷:相同限額;需交正本收據(自留副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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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示:保留所有病假紙及收據的副本。
第4步:領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付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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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:按「受傷前月薪 − 受傷期間月薪」的4/5(80%)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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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放:按平日發薪日支付;最多24個月(如仍在康復,可向法院申請延至36個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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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:在滿12或24個月後,可按工資指數或消費物價指數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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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後:只要有醫生證明仍需休養,付款會繼續。
第5步:醫療清結與傷勢評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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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時個案(超過7天病假、無永久傷殘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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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職業醫學組(OMU)作清結,或在條件符合(無爭議、病假已完結等)下使用紙本醫療清結(PMC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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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傷殘個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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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處會轉介至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(普通/特別)評定喪失賺取能力的百分比,並簽發表格7/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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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議:14天內向勞工處提出(表格9/10);之後可在6個月內向裁判法院提出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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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步:勞工處發出賠償評定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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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5:在清結/評估後,對無爭議個案發出賠償評定證明(Form 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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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議:14天內可提出;勞工處覆檢後會發出表格6。
第7步:收取一次過賠償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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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時限:僱主須在收到表格5/6後的21天內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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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(適用於2025年4月17日或之後的意外)主要金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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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:按年齡分別為96/72/48個月薪;最低HK$584,2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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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部分喪失:按評定百分比套用上述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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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賠償:按年齡分別為84/60/36個月薪;最低HK$514,5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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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葬/相關醫療報銷:最高HK$98,9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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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肢初次配置:最高HK$47,3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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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計算月薪上限:HK$38,6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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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附加費:首張逾期通知HK$830;再逾期滿3個月加收HK$1,67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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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則:最高可罰款HK$100,000。
第8步:爭議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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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議解決:簡單個案可由雙方直接協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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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處協助:提供調解/覆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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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委員會:就喪失賺取能力百分比作出評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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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法院:未能解決的爭議可交由法院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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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額錢債審裁處:處理較小額的直接支付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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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稟限期:意外起計24個月內入稟法院(勞工處在18個月後可提供協助;亦可申請法律援助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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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助計劃:如僱主/保險公司拖欠或無力支付,可向「僱員補償援助基金」申請援助。
香港的僱員補償保險下,賠償的風險項目有哪些?
僱員如因工受傷、患上指明的職業病,或在受僱期間因工死亡,可獲以下多種類型的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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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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涵蓋範圍:因工受傷或《條例》附表二所列職業病而需要的醫療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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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資格治療:包括門診、住院、手術、物理治療、脊醫治療、職業治療、牙科治療,以及由香港法例下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提供的治療(例如註冊中醫師、護士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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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金額上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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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治療:每日上限HK$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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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住院治療:每日上限HK$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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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日同時有住院及非住院治療:每日上限HK$3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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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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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須直接付款或在收到書面申請連同正本收據後21天內向僱員報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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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療須持續至註冊醫生或勞工處職業醫學組(OMU)證明無需繼續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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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付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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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:因工受傷或職業病導致短期不能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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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:按受傷前月收入與受傷期間現時月收入之差額的4/5(80%)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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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子:受傷前月入HK$20,000,而現時不能工作(月入HK$0),期付款為4/5 × HK$20,000 = HK$16,000/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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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限:按平日發薪日支付,最多24個月;如仍在康復,經法院批准可延至3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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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:在滿12或24個月後,可按名義工資指數或消費物價指數(CPI)作出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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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:即使僱員離職,只要有持續的醫療證明,付款仍會繼續。申領需有醫生證明超過3天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(作呈報用途)及持續需要病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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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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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:因工受傷或職業病導致完全且永久喪失賺取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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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:一次過賠償,按僱員年齡及月收入計算(截至2025年4月,月收入上限定為HK$38,670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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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40歲:96個月的收入(最高HK$3,712,320;最低HK$584,2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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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至未滿56歲:72個月的收入(最高HK$2,784,240;最低HK$584,2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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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歲或以上:48個月的收入(最高HK$1,856,160;最低HK$584,2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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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序: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(普通/特別)評定喪失賺取能力百分比(完全喪失為100%)。勞工處其後發出「賠償評定證明書」(表格5),僱主須於21天內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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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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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:因工受傷或職業病導致部分但永久的賺取能力損失(如失去肢體、活動能力下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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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:按評估委員會評定的喪失賺取能力百分比,套用「永久完全喪失」的一次過金額比例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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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子:未滿40歲、月入HK$20,000,如評為50%損失,賠償為50% ×(96 × HK$20,000)= HK$960,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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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同樣受最低額(HK$584,220)及最高額上限所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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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序:與永久完全喪失相若,由委員會評定百分比並出具表格7/8;勞工處發出表格5/6後,僱主須於21天內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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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百分比多按標準清單(例如手指缺失、聽力損失)或就非列明傷患以醫療證據評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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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補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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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:僱員因工死亡時,向其受養人(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支付的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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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:一次過賠償,按死者年齡及月收入計算(可計算月薪上限定為HK$38,670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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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40歲:84個月的收入(最高HK$3,248,280;最低HK$514,5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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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至未滿56歲:60個月的收入(最高HK$2,320,200;最低HK$514,5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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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歲或以上:36個月的收入(最高HK$1,392,120;最低HK$514,5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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額外支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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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葬費:最高HK$98,950(報銷予實際支付喪葬費的人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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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前醫療護理費:按醫療費同日每日上限計算(住院HK$300/日,同日合併上限HK$37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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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序:僱主須在7天內以表格2呈報致命意外。受養人經勞工處申請,勞工處發出「賠償評定證明書」(表格5),僱主須於21天內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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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肢及手術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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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:因工受傷或職業病需要的義肢(如義肢手、義肢腳)或手術器具(如助聽器、矯形器)的首次配置,以及其後的維修/更換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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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限額(截至2025年4月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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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次配置:最高HK$47,3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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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修或更換:最高HK$143,550(為累計終身上限,須具醫療需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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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序:須由註冊醫生或評估委員會證明屬必需;提交收據及證明後,由僱主或保險公司報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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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付款附加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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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:若僱主未在法定期限內(自賠償評定證明書發出起21天內)支付賠償(如一次過款項或醫療報銷),須繳付的額外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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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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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附加費:逾期即加收HK$8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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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一步附加費:如在首次附加費後3個月仍未支付,再加收HK$1,6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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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促使準時付款,避免僱員或受養人出現經濟困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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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結:僱員補償保險涵蓋醫療費、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付款、永久傷殘(完全或部分)的一次過賠償、死亡補償、義肢及手術器具費用,以及對逾期付款的附加費等,保障範圍全面。如需更多資訊,歡迎聯繫我們!
在香港,僱員補償索償爭議一般如何解決?
勞工處(LD)轄下的僱員補償科(ECD)是協助解決爭議的核心部門;如涉及複雜問題,還可交由評估委員會或法院處理。整體機制著重易用、有效、成本低,並提供免費協助。
常見爭議原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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爭議傷病是否「因工及在受僱期間」發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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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傷殘程度有分歧(暫時/永久、部分/完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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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公司拒賠(例如:保單不保事項、嚴重且蓄意的不當行為、並非工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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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或保險公司拖延或不付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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賠償金額或醫療報銷數目不一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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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無力償付或沒有有效僱員補償保險(ECI)
解決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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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嘗試協商解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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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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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提交所需文件(醫生證明、收據、意外詳情)予僱主,由僱主轉交保險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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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公司按保單及《條例》審核(如是否因工、是否符合法定上限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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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爭議(例如拒賠或賠額過低),各方先嘗試協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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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責任:配合提供準確的僱員及薪酬紀錄,並按時向勞工處呈報事故(例如:致命事故7天內交表格2;超過3天休假傷事故14天內交表格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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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:如達成協議,僱主或保險公司須在達成協議或勞工處簽發證明後21天內支付相應賠償(如醫療費、期付款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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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處調解與協助(免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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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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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僱員補償科(ECD)或到各區勞工處辦事處求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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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文件:僱員交醫療證明、收據、僱傭證明;僱主交事故報告(如表格2、2A、2B)及保險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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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D 會檢視是否符合《條例》、釐清資格、並促成僱員、僱主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協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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賠償評定證明(表格5):在無爭議或已解決的個案,ECD 會簽發表格5,列明賠償金額(例如醫療費、永久傷殘、死亡補償)。如仍有爭議,則進入下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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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表格5提出異議:任何一方可在14天內書面向 ECD 提出,ECD 會覆檢,並可能簽發覆檢證明(表格6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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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限:僱員須在意外或患病之日起24個月內提出申索;如到第18個月仍未解決,ECD 可加強協助以趕及限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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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介至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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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:涉及傷殘程度爭議(多見於永久全面或部分傷殘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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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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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ECD 轉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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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成員包括:醫療專業人士、僱主/僱員代表及勞工處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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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估:審閱醫療證據、僱員現況及是否因工,並出具評定證明(普通委員會用表格7、特別委員會用表格8),載明喪失賺取能力的百分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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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議:任何一方可在14天內向 ECD 提交表格9(普通)或表格10(特別)要求覆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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賠償計算:按評定百分比及僱員年齡/收入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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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:僱主或保險公司須在收到相關證明後21天內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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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域法院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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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:經調解或評估仍無法解決的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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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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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/提訊時限:一般須在評估委員會決定或 ECD 證明(表格5/6)後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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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代表:如有經濟需要,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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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重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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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病是否屬於因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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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當的賠償(醫療費、期付款、一次過金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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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存在「嚴重且蓄意不當行為」(少見且需證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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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:法院作出具約束力的判令;僱主或保險公司須依令支付,逾期可能需繳附加費(首$830,3個月後再加$1,67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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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區域法院是處理 ECI 爭議的主要司法機關;極少數複雜個案或會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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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額錢債審裁處(處理小額報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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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:簡單、金額較小的直接支付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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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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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向審裁處入紙,提交收據及拖欠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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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需律師代表,程序較便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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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裁處作出裁決後,僱主必須遵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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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情況:如僱主拖延或拒付小額醫療報銷(例如在$300/日限額內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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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補償援助計劃(ECA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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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:僱主沒有有效 ECI 或已破產/無力支付,或保險公司拒絕本應賠付的索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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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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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由勞工處管理的「僱員補償援助基金」管理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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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工傷/職業病證明及僱主/保險公司違責證明(如破產文件、拒賠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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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可先行支付法定賠償(如醫療費、永久傷殘或死亡一次過金),其後再向僱主追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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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:當僱主未履行《條例》責任時可申請,確保僱員不致無從獲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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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基金主要來自僱員補償保費的少量徵費(如按薪酬0.2–1%);此基金並不直接解決爭議,而是提供「安全網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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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業監管局(處理保險公司不當行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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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:保險公司處理索償不當(如錯誤詮釋保單而無理拒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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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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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保險業監管局(IA)遞交投訴,連同拒賠細節及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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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 會調查有否違反監管規定,但不會直接裁定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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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:或促使保險公司重新考慮,或引致監管行動(較少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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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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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先透過協商與勞工處免費調解解決;涉及傷殘程度則交評估委員會;未果可向區域法院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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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額爭議可用小額錢債審裁處;僱主無力/無保險時可申請援助基金;涉及保險公司不當行為可向保監局投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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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意重要時限:對 ECD 證明或評估結果的異議為14天;入稟一般為6個月;整體申索時限為24個月(18個月後可尋求 ECD 協助以趕及時限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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